2018-07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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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飞问答

飞行人员配偶随军及工作安置有哪些规定和照顾?

飞行人员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并响应晚婚,经组织批准结婚后,其配偶即可随军。

飞行人员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,可调到飞行人员所在部队或附近部队工作。

飞行人员配偶是现役军人并在其爱人所在部队安排工作的,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,按实有人数计算。飞行人员在停飞、转业离开部队前,其配偶达到或超过所任行政职务、专业技术职务最高服役年限的,允许超龄继续在部队工作。

符合特招入伍条件的空勤人员配偶,可逐级上报审批。

非军人的飞行人员配偶的工作安置,主要依靠地方政府,部队组织应积极与地方协商,给予安置。

在部队远离城镇,地方安置随军配偶确有困难的,应积极想方设法在部队内部安置。

驻边远、艰苦地区或远离县城的部队,在适合飞行人员配偶工作的岗位上,可按有关规定,用飞行人员配偶顶替干部或战士。

驻边远、艰苦地区或远离县城部队的飞行人员配偶,在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随军后,在地方和部队都暂时安排不了工作的,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。

飞行人员配偶、子女患有严重疾(伤)病的,享受特困医疗补助。

驻边远、艰苦地区和远离县城部队飞行人员的配偶,随军后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,个别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特招入伍。

特招入伍的飞行人员配偶,本人应是国家干部,具有规定的学历,年龄在30岁以下,素质较好。

特招入伍必须逐级上报,经军以上单位审核批准。